農婦為保莊稼電死野豬被判是愚昧司法部門
發(fā)布時間:2020-06-03 17:27:02
前不久,四川巴中市一老婆婆吳某由于三頭野豬而踏入了“違法犯罪”之路。年過六旬的她被法院被判非法狩獵罪,拘留三個月,判緩六個月,另外要上交非法所得1070元,賠付野生動植物資源損害1500元。
一個六十多歲的農婦,為什么會跟非法狩獵罪扯上關聯呢?原來,吳某的莊稼地長期被野豬光臨,菜園、玉米地里、油菜地無一幸免。她的日常生活并不富庶,老公早些年因病去世,獨自一人靠種莊稼維持生活,見到野豬在田里肆無忌憚毀壞糟蹋,當然深惡痛疾。她試著了各種各樣驅逐野豬的方式——放爆竹、草人、敲白鐵皮直響等,都沒法讓野豬“知難而上”,直至她發(fā)覺了一個武器——“莊園守護機”。
說白了“莊園守護機”,便是在莊稼地周邊安裝電力網,阻攔野豬。吳某花了5000元巨資購買,安裝后成效顯著。前后左右有三頭野豬自投羅網被電死,莊稼不但獲得了維護,吳某還得到 了完全免費的野豬肉。她給鄰居共享“戰(zhàn)績”,并將一頭野豬賣給了周邊的豬販。也更是這售出的生豬肉,讓檢疫證工作人員抽絲剝繭,吳某因而被判。
法院審理認為,吳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(guī)及狩獵法規(guī),已構成非法狩獵罪,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。
野豬是保護動物,狩獵野豬構成非法狩獵罪,巴中法院的判決似乎理直氣壯,而且還考慮了農婦的主觀惡性不大給予了從輕判決。但筆者以為,農婦無罪,對她判刑是完全錯誤的。
套用某個刑法分則的罪名時不能脫離刑法總則關于犯罪的原則性規(guī)定。什么是犯罪?基于刑法的謙抑性原則,必須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需要刑罰的行為才是犯罪。否則,一般的違法行為通過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就可以解決。比如說刑法分則規(guī)定與不滿14歲的女孩發(fā)生性關系無論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,年滿14歲的人對暴力犯罪要負刑事責任,如果嚴格僵硬地理解執(zhí)行刑法分則,一個剛滿14歲的男孩與不滿14歲的女孩戀愛發(fā)生性關系將構成強奸罪。這是嚴重違背生活常識的,也是嚴重違背公平正義的。為什么這種行為不能構成犯罪,因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。
回到農婦電死野豬案,她的出發(fā)點是保護自己的莊稼,而不是入山狩獵牟利,保護自己莊稼天經地義,客觀上殺死并得到野豬只是保護莊稼的附帶結果。所以她的主觀惡性很小,社會危害性很小,根本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。她甚至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更不用說是犯罪!基于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,最多是對她批評教育并沒收捕獸工具即可。倒是應該對制作和銷售這種工具的商家施加刑罰,可惜這方面的刑法規(guī)定付之闕如。
其實類似的案件很多,如天津大媽氣槍案,大學生掏鳥被判十年等等。
刑法,國之重器,不可輕用,儒家?guī)浊甑摹吧餍獭彼枷肱c西方刑法謙抑性思想殊途同歸,都是說的這個道理。愿手執(zhí)重器的公檢法人員三思而行!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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